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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加密货币税收与监管体系基础研究(一)

2025-09-03 23: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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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作为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枢纽,新加坡凭借开放的市场环境、健全的法律体系与高效的监管架构,长期以来吸引着全球资本与创新力量在此汇聚。近年来,随着数字资产与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这座城邦国家正逐渐成为亚太地区加密资产的重要中心——不仅聚集了大量初创企业与国际化交易平台,更吸引着机构投资者、技术开发者与政策制定者在此共同探索数字金融的未来。在多元化市场需求与扶持政策的双重驱动下,新加坡加密生态体系正稳步走向成熟。

根据《独立储备加密货币指数(IRCI)新加坡2025》报告显示,新加坡民众对加密货币的认知度已达到历史新高:94%受访者至少知晓一种加密资产,29%曾持有加密资产,其中68%的加密投资者持有比特币,46%曾持有或正在持有稳定币,而稳定币在实际支付与跨境转账场景中的使用率已达53%。此外,57%的加密资产持有者认为加密行业未来将走向主流,58%的公众呼吁政府出台更明确的监管规定……这些数据勾勒出一个认知广泛、应用多元且对监管抱有明确期待的市场图景。

在此背景下,理解新加坡加密货币税收体系与监管框架,不仅是法律合规的基本要求,更是洞察市场潜力与风险模式的关键。本研究将聚焦基础税制与监管框架,展现机构与市场在新加坡加密场景中的互动逻辑,为投资者厘清新加坡加密产业现状提供清晰视图,希望为商业决策提供扎实依据。

2. 监管框架

加密货币常与"风险"一词紧密关联。与许多司法管辖区不同(例如美国各州对加密货币有独特规定),新加坡的加密监管体系以其清晰度与平衡性脱颖而出。尽管对许多Web3企业而言,在新加坡获取资质与牌照并非易事,但正因如此,当地Web3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普遍较强。

在新加坡,加密资产的税收征管与金融监管分别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两个机构负责。

加密货币的税收征管主要由IRAS负责。作为国家税务机关,IRAS制定并执行涉及加密资产的所得税与商品服务税(GST)政策,涵盖企业与个人在持有、交易、支付与发行等环节的纳税义务。IRAS已发布多份专项电子税务指南,其中《数字代币所得税处理指南》与《数字支付代币商品服务税处理指南》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别代币(支付型、功能型、证券型)的税务分类、应税事件与计算原则。同时,IRAS正牵头在国内实施《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在跨境涉税信息交换中扮演核心角色。

MAS则主要负责加密货币的金融监管。其不仅作为中央银行存在,更作为金融业与支付服务的综合监管者,对加密相关业务的牌照发放、合规路径与风险控制具有重大影响。例如MAS对数字支付代币服务商(DPTSP)的牌照要求与稳定币监管框架,会间接影响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方式与合规路径选择。

3. 新加坡加密税制基础研究

新加坡税制以结构简单、重点税基突出著称。其最显著特点是全球范围内免征资本利得税,并已取消遗产税与赠与税。这意味着在新加坡,资产增值通常不会单独触发纳税义务——是否征税取决于交易性质与频率。加之相对较低的所得税税率,使其税制在保持财政收入稳定的同时,对资本流动与创新活动相当友好。

在此框架下,新加坡对加密资产的征税相对集中,主要围绕所得税与商品服务税两大核心税种展开。前者针对频繁或具经营性质的加密交易获利,后者则规范数字支付代币在商品服务交易中的间接税处理。其他税种如预提所得税或雇佣收入税,仅在特定交易结构或支付场景下才会涉及。

3.1 所得税

新加坡所得税制采用属地来源原则,即仅对来源于新加坡或汇入新加坡的境外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居民税率区间为0%-22%(2024课税年度起最高24%),非居民通常适用15%统一税率或居民税率孰高原则;企业所得税为统一17%,对初创企业有豁免额与特定行业减免政策。

2020年4月17日,IRAS发布《数字代币所得税处理指南》,旨在为涉及数字代币的交易提供所得税处理指引。该指南将数字代币分为三类: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与证券型代币。

指南涵盖以下五类交易:

i. 接收数字代币作为商品服务对价;
ii. 接收数字代币作为雇佣报酬;
iii. 使用数字代币支付商品服务;
iv. 买卖数字代币;
v. 通过首次代币发行(ICO)发行数字代币。

3.1.1. 支付型代币税务处理

支付型代币与加密货币同义,除支付功能外无其他用途。虽然支付型代币是一种支付手段,但由于非政府发行,不构成法定货币。在税务处理上,IRAS将支付型代币视为无形资产,通常代表一组权利与义务。使用支付型代币交换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被视为易货交易,所转移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应按交易时点确定。

3.1.2. 功能型代币税务处理

功能型代币赋予持有者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或收益权,可用于兑换这些商品或服务。其形式多样,如凭证(赋予持有者未来获取ICO公司服务的权利)或钥匙(赋予持有者访问ICO公司平台的权利)。当用户获取功能型代币用于未来兑换商品或服务时,购买功能型代币的支出视为预付款项。根据税务抵扣规则,当代币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时,可按实际发生支出金额申请抵扣。

3.1.3. 证券型代币税务处理

证券型代币赋予持有者对底层资产的部分所有权或权利,通常具有明确或隐含的控制权或经济利益。较常见的发行证券型代币在会计处理上被归类为债务或股权工具。但由于证券型代币本质上是传统证券的代币化形式,因此也可能采取其他证券或投资资产/工具的形式,如集合投资计划中的单位。证券型代币的性质取决于相关权利与义务,进而决定持有者从中获得收入的属性(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持有者需相应纳税。

3.1.4. ICO税务处理

ICO全称首次代币发行,涉及发行新代币,通常用于交换其他支付型代币,少数情况下也接受法币。ICO常被代币发行方用于筹集资金,或提供获取现有/未来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手段。

ICO所得在代币发行方手中的应税性取决于向投资者发行代币所附带的权利与功能:

- 发行支付型代币所得是否应税需根据具体事实判断;
- 发行功能型代币所得通常视为递延收入;
- 发行证券型代币所得与发行证券或其他投资资产/工具性质类似,属资本性质,因此不征税。

对于支付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的证券型代币,发行方的可抵扣性应遵循《所得税法》第14条与第15条规定。

3.2 商品服务税(GST)

商品服务税(GST)是新加坡自1994年起实施的主要间接税形式,广义上属于消费税(因其对最终消费征税),但本质上仍是增值税(VAT),以统一税率对大多数商品服务供应及进口商品征税。截至2024年,标准GST税率为9%。GST由企业代收代缴,适用于境内交易与跨境数字服务,部分金融服务、出口及特定国际服务可享受豁免或零税率。

2022年8月3日,IRAS发布更新版《GST:数字支付代币指南》(初版发布于2019年11月19日),确立数字代币与加密货币(以下简称数字支付代币)的GST处理规则。核心变化是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资格的数字支付代币(DPT)供应免征GST,以避免代币在购买与使用环节的双重征税。这一调整显著降低了加密货币在支付与交易中的税收摩擦,提升了新加坡作为加密友好管辖区的竞争力。但需注意,此豁免仅适用于符合DPT定义的案例,不影响对相关中介服务费、平台费用等的正常征税。

3.2.1. 数字支付代币定义

指南指出,数字支付代币(DPT)是具备以下全部特征的数字价值表征:

a. 以单位表示;
b. 设计为可互换(同质化);
c. 不以任何货币计价,且发行方未将其与任何货币挂钩;
d. 可电子转移、存储或交易;
e. 被公众或某部分公众接受或意图作为交换媒介,用作对价时无显著限制。

但数字支付代币不包括:

f. 法定货币;
g. 根据《商品服务税法》第一附表第一部分规定视为免税的供应,且免税原因非因该供应本身是具备(a)至(e)项特征的数字支付代币;
h. 任何赋予接收或指示特定个人/群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且行使该权利后不再作为交换媒介的事项。

3.2.2. 数字支付代币一般交易规则

当DPT用作支付商品或服务的对价(不包括兑换法币或其他DPT)时,支付行为本身不视为供应,因此不征收GST。支付方在使用DPT时无需缴纳GST,但若接收方是GST注册企业,则应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计算销项税(除非供应属豁免、零税率或范围外)。例如,GST注册公司A用比特币购买软件,A转移比特币时无需缴纳GST,但卖方公司B若为GST注册企业,需就软件供应计算GST。

其次,DPT与法币间的兑换,以及一种DPT与另一种DPT间的兑换,均属豁免供应,无需缴纳GST。但企业仍需在申报中将相关交易列为豁免供应,并申报净实现损益。例如,公司C将比特币兑换为以太坊,双方均无需缴纳GST,只需在申报中按豁免供应处理。

此外,若GST注册企业通过首次代币发行(ICO)发行DPT并兑换法币,发行所得也属豁免供应,需在GST申报中作为豁免收入申报。例如,公司E发行DPT并向公众出售换取新元,所得新元需申报为豁免供应收入。

最后,DPT借贷、垫款或信贷安排也属豁免供应,相关利息收入不征GST,但必须在申报中列为豁免收入。例如,公司F出借DPT并收取利息,利息需在GST申报中列为豁免供应。

3.2.3. 特定业务场景规则

(1) 挖矿

在一般挖矿过程中,矿工向区块链网络提供算力或验证服务,但与所服务交易方无直接关系,且发放区块奖励/矿工费的方无法识别。因此,通过挖矿获取数字支付代币(如区块奖励)本身不构成GST意义上的"供应",无需对获取行为征税。

但若矿工向可识别的交易对手提供有偿服务(如按协议收取佣金、交易费、算力租赁费),则属应税服务供应。若矿工为GST注册企业,按标准税率纳税并申报;仅当符合零税率条件时可适用零税率。若无法合理确定交易对手位置,按标准税率处理。

对挖矿所得代币的后续处置:自2020年1月1日起,矿工向新加坡客户出售或转移挖矿所得数字支付代币属豁免供应;若矿工使用挖矿所得代币购买商品或服务,不视为"供应代币"因此代币部分不征税(商品/服务供应方仍按自身规则征税)。

(2)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数字支付代币相关的服务,即使涉及代币交易,仍属应税供应。若中介为GST注册企业,是否在GST申报中填报代币销售额,取决于其在交易中扮演"委托人"还是"代理人"角色。若作为委托人销售,需将销售额作为自身供应申报GST;若作为客户代理人销售,不将销售额纳入自身供应,仅将交易获得的手续费或价差作为供应申报GST(除非该供应可适用零税率)。在判断自身角色时,中介机构应根据合同责任与风险承担、付款义务、定价权与代币所有权等指标自行评估。

(3) 进项税抵扣与反向征收处理规则

在业务运营中,仅当费用用于应税供应时才可申请进项税抵扣;若用于豁免供应(如将数字支付代币兑换为法币或其他代币),则不可抵扣。若费用同时涉及应税与豁免供应,或整体业务运营,则需按比例分摊。对于同时从事应税与豁免供应的企业(如部分业务涉及数字支付代币兑换),需如其他部分豁免企业一样分摊与归属性进项税,除非符合最低限度规则(De Minimis Rule)且满足条件,将数字支付代币供应视为附带豁免供应。最后,作为部分豁免企业,若从海外供应商处获取服务或低价值货物,可能仍需承担反向征收义务,应参考IRAS相关指南处理。

3.2.4. 常见问题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要求纳税人妥善保存与数字代币相关的完整记录,并在必要时提供。这些记录应包括交易日期、接收或出售的代币数量、交易时的代币价值与汇率、交易目的、客户或供应商信息(针对买卖交易)、ICO详情,以及业务支出的收据或发票。这些材料不仅是税务申报的基础,也是税务稽查与确保合规的关键凭证。

3.3 按使用活动分类

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通常将加密货币定义为非法定货币,因此与之相关的主要税种通常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或消费税。在前文关于所得税与商品服务税(GST)的章节中,我们已详细介绍了新加坡对加密货币在日常持有与使用活动中的主要税务处理规则。相比之下,其他税种与日常加密应用关联度较低,因此不再展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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