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监会明确部分比特币矿机托管服务受证券法管辖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近期通过新提交的执法案件表明,特定类型的比特币矿机托管服务可能被纳入联邦证券法监管范围。这一立场并非针对比特币挖矿活动本身,而是聚焦于托管服务的结构设计。
托管协议被认定为证券
2025年12月17日,美国证监会在特拉华州联邦法院对VBit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Danh C. Vo提起民事诉讼。监管机构指控被告通过所谓“比特币矿机托管协议”向约6400名投资者募集约9560万美元资金。
起诉书指出,投资者预付费用以获取比特币挖矿收益分成,但被告销售的托管合约数量远超其实际运营的矿机数量,导致承诺的挖矿活动无法达到投资者预期。
证监会进一步指控大部分投资者资金被挪用至个人用途而非用于建设挖矿基础设施。这些指控构成了违反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
证券认定的法律依据
在诉讼文件中,证监会援引豪威测试标准,主张托管协议符合“投资合同”定义。投资者期望通过比特币挖矿获利,而这一过程完全依赖公司管理层对矿机的采购、运营和维护。
由于投资者既不控制硬件也不参与挖矿流程,证监会认定此类安排属于被动投资而非商业服务合同。因此,这些融资行为应当作为证券产品进行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起诉并未将比特币或工作量证明挖矿本身归类为证券,而是重点关注第三方托管模式的结构设计,尤其是当企业将其包装为无需投资者实际参与就能产生收益的产品时。
对矿业生态的潜在影响
此次诉讼发生在证监会工作人员公开声明自主挖矿和标准矿池通常不触发证券法数月之后。先前指引强调直接提供算力并获取收益的矿工不属于投资共同企业。
但本次案件划出了监管边界:当挖矿活动被包装成面向被动参与者的标准化产品时,法律认定将发生改变。这意味着若托管服务商提供的产品类似收益型金融产品,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此案揭示监管风险往往取决于业务实质而非表面称谓。虽然比特币挖矿本身仍属合法活动,但证监会正释放明确信号:若托管模式承诺通过管理运作而非直接参与来获取收益,则可能被视同传统投资方案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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