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推动扩大调查权限
随着金融监督院正式请求扩大其特别司法警察的调查权限,金融犯罪应对方式是否将产生变化备受关注。为强化对民生金融犯罪的先发制人应对能力,赋予金融监督院特别司法警察直接立案并展开调查的权限这一主张正获得支持。
权限扩张的必要性
金融监督院长李灿真在12月19日向总统进行工作汇报时,强调了特别司法警察立案调查权的必要性。目前金融监督院的特别司法警察主要局限于股价操纵等资本市场不公平交易领域,且需在案件由外部受理后才能展开调查。李院长指出在此限制下难以进行实效性调查,主张需要直接的案件立案及初期调查启动权限。
特别司法警察制度的特点
特别司法警察是指向精通特定领域的公务员或行政机关职员授予有限调查权的制度,主要用于应对需要专业性的犯罪。金融监督院请求的立案调查权不仅涉及资本市场,还可作为早期发现和应对非法贷款业务、电话诈骗等一般民生金融犯罪的手段。李灿真院长补充说明,目前虽已确保约40名民生金融特别司法警察,但要实现实质性活动,需同时加强立案权限并扩充独立的调查及检察人员。
政府层面的积极回应
总统对此亦表示肯定。总统就特别司法警察缺乏立案权限的现行结构指出“仅能进行内部调查的架构效率低下”,认同了扩大权限的必要性。这反映出政府层面为确立国内金融市场秩序所展现的坚定意志。
权力制衡的考量
然而统管金融监督院的金融委员会持审慎态度。金融委员会证券期货委员会常任委员朴敏佑指出“若向民间组织的金融监督院授予过度调查权,可能存在权力滥用或与国民法律情感冲突的风险”,强调需保持制度平衡。鉴于金融监督院特别司法警察在形式上并非公务员而是民间身份,各界对调查权扩大可能带来的法律及社会影响存在顾虑。
当前执法成效评估
此次会议还讨论了近期应对股价操纵犯罪的成果与课题。总统指出金融当局与调查机构成立的联合应对组成效有限,要求实施更积极持续的调查。金融委员会对此说明存在追加调查案件,目前正聚焦于利用内部信息犯罪的查处工作。
制度变革的前景
这一动向可能成为决定未来金融监督院调查功能扩展程度的分水岭。若获得立案调查权,金融监督院将从单纯的行政调查机构转型为实质性的金融犯罪应对主体。不过由于各方对强化权限仍存分歧,观测认为需同步推进制度设计与副作用防范机制建设,方能确保制度的实效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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