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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波呼吁SEC终结加密货币中的“永久证券”难题,国会热议明确法案

2026-01-13 0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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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波公司呼吁明确数字资产监管框架

瑞波公司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加密工作组提交详细建议函,呼吁建立更清晰且务实的数字资产监管路径。该文件指出,现行监管思路因未区分加密资产与其初始销售合约,已造成市场混淆。公司主张未来的加密法规应基于法定权利与可执行义务,而非随时间推移而变化的模糊概念。

拒绝将“去中心化”作为法律标准

瑞波公司对以“去中心化”作为监管标准提出明确批评,认为其具有主观性与不可靠性。该公司强调,去中心化并非固定状态,可能因治理结构、代码开发、经济模型及网络参与度而动态变化。依赖这一标准可能导致两种风险:使高风险资产逃避监管,或使早已不具备证券功能的成熟资产长期受证券法约束。

核心在于承诺而非价格预期

瑞波公司警示不应将证券分析简单归结为买方是否期待通过“他人努力”获利。证券法的本质在于规范可执行承诺,而非投资者的价格预期。若无法律承诺存在,购买数字资产期待升值属于市场风险范畴,不应被归类为证券交易。当发行方初始义务履行完毕或到期后,资产本身即应脱离证券监管框架。

二级市场交易不应适用证券法

建议函重点探讨了二级市场交易问题。瑞波公司指出,当资产在交易平台自由流通且买卖双方与发行方无直接关系时,证券法不应继续适用。该公司将加密市场与黄金白银等大宗商品类比——虽交易活跃却不被视为证券。高交易量并不改变资产的法律性质。

“合同关系”构成法律分界核心

瑞波公司强调了合同关系的重要性,即买方与发行方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在首次发行等一级销售中,合同关系确实存在,证券规则可能适用。然而在成熟市场,买卖双方进行匿名交易,发行方既不参与合约也不提供承诺。若将每次转售都视为融资行为,将产生无限法律义务并阻碍正常商业活动。

控制权需明确定义

瑞波公司认可若企业对网络或代币保留直接控制权(如修改代码或撤销交易的能力),监管仍可适用,但强调控制权必须有客观定义。持有代币、参与开放治理或分享经济利益不应自动被认定为控制行为。

与监管理念相契合

瑞波公司表示其立场与相关监管观点一致,即投资合同描述的是各方关系,而非附加于资产的永久标签。当承诺关系终止时,监管义务也应随之结束。明确的、基于权利本位的监管框架将保护投资者权益,减少市场困惑,并使美国加密市场在法律确定性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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