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上市公司为解决低估问题需改革并购相关披露制度
当前舆论认为,有必要加强董事会的忠实义务,并通过信息披露引导更透明的决策。
现行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令仅对董事会的“确定决议”施加披露义务。即使外部提出收购请求被搁置,也缺乏必须披露的依据。这可能导致以控股股东为中心的非公开交易惯例得以持续,损害全体股东利益。实际上,韩国国内市净率低于1.0的低估企业占科斯达克上市公司的69%,其中40%市净率低于0.5,处于“严重低估”状态。
专家在此背景下强调需重组披露制度,指出应将旨在经营权变更的收购提议纳入重要事项报告事由。此外,应明确“严肃收购提议”的标准和披露内容,并强制要求公司对旨在经营权变更的公开收购表明正式立场。
观察全球市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规定,若私募基金或竞争公司对低估上市公司提出收购提议,董事会必须仔细审议并予以披露。日本自2023年经济产业省发布“企业收购指南”后,并购市场趋于活跃,并推动了低估上市企业数量减少。
我国也有必要参考这些先进案例,改革并购相关披露制度并提高董事会责任。这或将成为解决低估问题、保护股东价值、恢复市场信任的关键。未来若披露制度得以改革,预计也将对韩国股市提升企业透明度和股东价值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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