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2026新年之际,金融监管的锋芒指向了虚拟资产领域的意见领袖们。这些被称为“推介服务商”的群体,被认定为未申报的虚拟资产经营者。市场气氛骤然冻结——因为通过YouTube或博客提供海外交易所注册链接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一夜之间可能面临最高五年监禁的重罪风险。
法律依据的模糊地带
问题的核心在于,此项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金融当局将推介行为解释为《特定金融信息法》中所指的“虚拟资产买卖中介或斡旋”。其逻辑在于,引导用户注册交易所并根据其交易量获取收益的模式,实质上构成了中介业务。考虑到该法防止洗钱的立法初衷,意图阻断资金流向处于监管盲区的未申报海外交易所,这一出发点可以理解。
然而,从刑事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一解释令人困惑。《特定金融信息法》所定义的虚拟资产经营者,是指运营报价窗口、撮合买卖双方订单的主体,即发挥“交易所”功能者。而推介服务商仅扮演将用户引至交易所这一“场所”的“引导员”或“扩音器”角色。他们既不保管用户资产,也不直接处理交易指令。
模糊解释的风险
若以房地产市场类比,推介服务商更接近“销售代理”或派发传单的临时工,而非持牌房地产经纪人。难道会因为临时工带来了大量客户,就将其作为“无证经纪人”进行处罚吗?注册邀请(营销)与交易达成(中介)是截然不同的领域。即便存在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强行对模糊的法律条款进行扩张解释以扩大刑事处罚的覆盖范围,很可能损害法治的可预见性。因此,在明确的许可制度建立之前,推介服务或许应被视为缺乏处罚依据的“非犯罪”商业活动。
当然,这并非主张对推介市场的负面影响放任不管。部分意见领袖以“本金保障”、“只涨不跌”等虚假信息为饵,将投资者引向高风险海外衍生品交易所并造成巨额损失的“掠夺性营销”,无疑必须根除。若协助无视国内法规运营的未申报海外交易所开展业务,且该交易所作为主犯受到惩罚,协助者亦难逃从犯之责。
填补空白需靠制度创新
关键在于,试图以“解释”来填补“监管空白”已显牵强。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允许合法进行虚拟资产营销或投资建议的许可类别。《资本市场法》设有“投资建议代理”制度,允许非证券从业者推荐基金或保险产品;德国等海外市场亦将金融产品单纯介绍者与中介从业者区分监管。相比之下,我们仅以“非交易所即非法”的二元标准进行衡量。
一味将推介服务商推向罪犯行列并非良策。转入地下的营销活动可能通过Telegram秘密聊天室等渠道变得更加隐蔽和危险。不如将其纳入制度框架予以规范。借鉴《资本市场法》,创设“虚拟资产投资建议代理人”或“中介业务”许可制度,或为可行之道。
结语:从“堵”到“疏”的智慧
虚拟资产市场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与其以陈旧的法律标尺裁量新现象、大量制造“罪犯”,不如凭借贴合现实的精细立法提升市场透明度。推介本身并非绝对的“恶”,而是需要恰当监管的“商业行为”。

资金费率
资金费率热力图
多空比
大户多空比
币安/欧易/火币大户多空比
Bitfinex杠杆多空比
账号安全
资讯收藏
自选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