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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利银行虚拟资产非法外汇转账无罪...法律责任界限浮出水面

2026-05-15 0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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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利用虚拟资产非法外汇汇款案件中的被告友利银行判处无罪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针对一起利用虚拟资产进行非法外汇汇款案件,在一审中对被起诉的友利银行法人宣判无罪。判决指出,即使存在员工的违法行为,也很难认定相关利益直接归属于银行法人;同时,也难以断定银行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

案件背景与判决结果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19独任庭任惠元部长法官于14日,对因涉嫌违反《外汇交易法》而受审的株式会社友利银行宣告无罪。检方此前认为,在友利银行所属支行行长A某等人因涉嫌违反《外汇交易法》等接受调查之际,法人层面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同时对友利银行提起了公诉。此前,A某因自2021年至2022年参与所谓“虚拟资产兑换”犯罪行为,已于2023年6月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何谓“虚拟资产兑换”

“虚拟资产兑换”是指从海外居住者处接收虚拟资产,在国内交易所进行买卖后,再将所得款项以外汇形式汇出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其典型结构是利用国内虚拟资产价格高于海外的所谓“泡菜溢价”来获取套利。据检方调查,A某在明知兑换团伙提交虚假发票、将交易伪装成进口货款汇款的情况下,仍指示负责员工进行汇款,据称其规模高达万亿韩元。

案件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能否根据《外汇交易法》中的“双罚规定”对友利银行法人进行处罚。双罚规定是指在员工或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仅追究行为者个人的刑事责任,也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制度。检方认为,友利银行事实上协助了A某的非法外汇业务,且员工未充分确认在10亿韩元以上的资本交易中是否需要向韩国银行申报,因此求处1亿韩元罚金。

法院判决理由

然而,法庭指出,双罚规定的宗旨在于处罚实际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主体,而友利银行很难被视为该利益的归属主体。关于实务员工的确认义务,法院也划定了界限,认为不应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的解释。法院认为,仅以未充分审查证明文件为由,即直接认定其未确认韩国银行申报事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如果当时员工将该汇款认知为无需申报或许可的正常商品进口货款,则难以超越这种认知界限,转而追究整个银行法人的刑事责任。

判决意义与影响

此次判决表明,即便是大型金融机构内部发生的非法外汇交易案件,法人的责任范围也需依据严格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这一趋势未来也可能对金融公司相关刑事案件中,如何界定个人违法行为与法人责任的判断标准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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