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家法院裁定,Meta的人工智能广告工具实质性参与了欺诈性投资内容的生成,因此不能享有《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的责任豁免,平台可能面临证券欺诈指控。
案件概要
在Bouck诉Meta案中,加州北部联邦法院认为Meta的人工智能广告工具实质性塑造了欺诈性投资内容,而非仅仅被动托管,因此驳回了其基于第230条的豁免请求。根据该裁决,若平台的人工智能技术负责组装广告内容,则该平台可能被视为欺诈性声明的法律“制作者”,从而面临依据《证券交易法》10b-5规则的证券欺诈诉讼。
适用范围扩大
第九巡回法院采用的“实质性贡献”认定标准,同样适用于其他在广告产品中部署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平台。这意味着,若平台的人工智能工具主动塑造广告内容,将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
法院裁判逻辑
加州北部地区首席法官Richard Seeborg在一起涉及低价股证券的集体诉讼中,拒绝基于第230条驳回案件。法官认为,原告指控Meta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广告工具实际“开发了欺诈广告的最终内容”,这使Meta成为共同开发者而非被动托管方。此裁决与Forrest诉Meta案的审理思路基本一致,该案法官指出,Meta的广告工具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混合搭配”图像、视频、文本和音频,在是否对非法内容构成实质性贡献的问题上存在事实争议。
《通信规范法》第230条原本保护平台免于对第三方内容承担责任。Seeborg法官划定的界限在技术上是明确的:针对受众的定向投放属于受保护的传播行为;但转换或生成广告内容则不属于。这一区分标准已在同一地区的两起独立案件中于驳回动议阶段获得支持。
未决的法律问题
法律评论指出,此次裁决引出了一个证券法领域尚未解决的新问题。最高法院在Janus Capital Group诉First Derivative Traders案中确立的“制作者”原则认为,欺诈性声明的制作者是对该声明内容及传播拥有最终决定权的实体。若平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组装的投资邀约内容行使了此种决定权,则该平台可能成为10b-5规则下的欺诈声明制作者,将承担证券欺诈主要责任,且无法援引第230条进行抗辩。
这一法律论点尚未得到充分裁决。若最终成立,那些利用人工智能系统组装投资内容的平台,将可能在无法依赖第230条辩护的情况下,面临证券欺诈诉讼风险。
潜在影响
随着人工智能驱动的欺诈手段日益增多,监管机构和原告方正逐渐将矛头指向基础设施层,而非仅仅追究个别不良行为者。若上述法律理论从社交媒体广告领域延伸至数字资产领域,使用人工智能组装促销内容或投资相关信息的平台,也可能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
据悉,Meta表示将对相关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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