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审计干预制裁力度
金融监督院决定系统性提升对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进行组织性妨碍行为的制裁力度,今后拒绝提交会计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等阻碍审计的行为,将被视同于故意会计造假,按重大违规行为处理。
据28日金融监督院消息,该机构已于27日公布包含上述内容的《外部审计及会计等相关规定施行细则》修订案。此次修订的核心在于,不仅将原有的妨碍监察行为,更明确将妨碍内、外部审计的行为纳入制裁对象及加重事由。监察是金融当局对企业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的事后检查程序,此次则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此前的外部审计阶段以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活动。
今后,若对资料提交要求提供明显不充分的资料,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妨碍、规避查阅或调查要求,或提交虚假资料,将依据处理标准表受到制裁。公司妨碍审计人员或所属注册会计师的查阅、复制、资料提交要求,或不配合调查的行为,也已被新增为加重事由。这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再被视为单纯的配合不足,而是被认定为使正常外部审计程序本身失效之举。
公司代表的责任也更为明确。若公司代表无特殊理由不响应审计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提供履职所需资料、信息及费用的请求,或不履行针对违反会计准则事实的整改要求,也将被纳入新的加重事由。企业会计监督由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金融当局的会计审查与监察构成三重监督体系,但在实际执行中,为规避或削弱该体系而进行的妨碍行为屡有发生。金融当局着手修订规定,其背景正在于此。
后续监管措施与市场预期
此次措施也是金融当局于2025年8月宣布将会计舞弊犯罪视为损害资本市场信用的重大事项并予以严肃应对的政策后续。未来,妨碍审计将受到与故意会计造假相近程度的制裁。包括暂停指定审计机构三年、建议解除代表董事及相关负责人职务、停职六个月、以及将涉事人员移送检方等所谓"故意二级措施"均可适用。
市场普遍认为,此次修订很可能被视为一个促使企业资料提交惯例和审计应对态度转向更严格的重要信号,预计未来围绕会计透明度的监管强度也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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